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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代地名专业理念与术语辨析之一

“地名命名”与“地名更名”,是地名专业的常用术语,在业内耳熟能详、尽人皆知,被广泛应用于文章、讲话乃至地名管理法规。

查其出处,大体萌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建国初期。例如:1951年12月19日,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《关于更改地名的指示》,其中已有“命名的地名”与“更改地名”之说。及至70年代开展全国规模的地名工作后,先称作“地名的命名”或“地名的更改”,1979年12月25日由国务院《关于地名命名、更名的暂行规定》定型为今天的模样。

初入此行时,隐约对其有些异样的感觉——两个四字词组各有一字之差,结构却是相同的:名词“地名”在前,含有动词的“命名”或“更名”在后,引人注目的是每个词组竟出现两个“名”!但见前后同事对此运用自如,从未有谁提出异议,或许是自己“庸人自扰”。于是,多年来将其作为业内约定俗成之一例,在勉强人云亦云的同时默默思索着——

试想:“地名命名”——“地”已有了“名”,还需要“命名”吗?“地名更名”——被“更名”的不是“地名”,还能是其它什么吗?2003年以来,在修订、审议《地名管理条例》的会议上,我对“地名命(更)名”提出质疑,并以类似的“人名命(更)名”比喻为:“父母究竟是在给孩子取名,还是在给孩子的‘名字’取名?”

其时,我已清醒意识到:前后“概念重复”有如画蛇添足,是这两个专业术语的“语病”所在。如果有同事还看不真切,不妨把它们“放大”了、“推近”了再看——地名,简明的全称暂称作“地理实体名称”;命名,辞典释义为“给与名称”。若将“地名”的全称与“命名”的释义组合,可得出“给与地理实体名称以名称”。

显而易见,这个与“缩略”版本无本质区别的句式多出一个“名称”。若将前一个“名称”删除,剩下“给与地理实体名称”不正是原版“地名命名”所要体现的本义吗?“地名更名”亦然:地名,全称同上;更名,即“改换名称”。两者合成的“放大”版本为“地理实体名称的改换名称”,去掉后一个“名称”,“地名更名”的本义恰为“地理实体名称的改换”。

今后,地名领域的“命名”“更名”行为应当如何正确表达呢?这也不难,只须在“地名命(更)名”句式中去除或“前”或“后”的一个“名”即可:

若保留“地名”中的“名”,命名行为可称作地名“给与”或“赋予”或“确定”,更名行为可称作地名“更改”或“变更”或“改换”;若保留“命(更)名”中的“名”,命名行为可称作“地理实体命名”或“地域(物)命名”或“景观命名”,更名行为照此套用。

例如:“城区街道名称命名、更名方案”中,去掉“名称”一词反而准确;“平原地区的地名命名、更名工作”中,以“地理实体”替换“地名”方显贴切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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